close

文創產業圖標4_副本_副本_副本  

【文創產業展新野,夯話題再啟廣論,霹靂華研開路鋒,世紀主流扮要角,藝起登櫃鼓創意,類股選掛爭頭天,指數上路引關注,股價升降差異大,飆股紛出蘊族中,蒐羅詳探握先機!】

紀元產業誕生(腦力智慧結合動作衍生產業)

霹靂國際電視超視覺布袋戲,日前三字頭(百元)股價風光掛牌上興櫃,帶起文創產業風潮,緊接甫經高價上櫃華研,明(103)年亦將首改列正統文創類,同時1030106將有新指數誕生,再添股指歷史新篇。

日前媒體揭露,雖然邇來台股量能不出,處低迷狀態,然眾家媒體眼光聚焦點,唯霹靂(8450)召開興櫃掛牌前法說會,現場可言人山人海座無虛席,入會者齊一心念,均係想由說明會之中,確切瞭解自小看到大之霹靂布袋戲,何能逾百元掛上興櫃林,箇中由何在?其能順利掛牌並獲認同,正足證明台灣文創價值係值得投資人肯定。此外,現忝列百貨類股之誠品生(2926),能享受超高本益比,乃拜具文創元素所賜,是故,文創價值實難以既有績效加以估算,而應在意其未來之開創潛利性!

所謂『文創產業』乃係文化創意產業(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簡稱,中文詞彙據探究,文化創意產業為國內官方定名,最早係由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 『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世界各國儘管實質內容固同,惟名稱定義未盡同,有稱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等等。目前計有: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比利時、丹麥、瑞典、芬蘭、荷蘭、澳洲、紐西蘭、日本、韓國等,堪稱推動文創產業較積極且有成之先鋒國家,我國亦正急起直追。

文創產業蘊涵

據探索,「文化」一詞,識者均知其詞彙,然事實上放諸四`海卻無明確定論,一般通論,廣義乃泛指於一個特定社會中(如國家、地區、聚落----),齊聚生活之族群。擁有或接受相近之生活習慣、民情風俗、手藝思創技藝,以及信仰等;狹義即係指『藝術』、『音樂』、『文藝』,它係一種經由人類思維創造力而生之特珠卓越新型態產物。故而,不論就廣、狹義之文化意涵而言,文化創意即係於既有存在之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群體、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風貌與價值,現今舉世所暢談率皆針對狹義文化而論,蓋因藝術境界乃係一個國家形象表徵,精神生活之指標,實有其特殊意義。

「文化產業」,顧名思義,係結合文化及創意而成之產業,其產能係眾人心靈感官昇華之視同無煙囪產業,原始被譯為文化工業,因過於側重買賣商品化,破壞藝術原本生活美好本質而遭非議,廿世紀中葉時,法國社會學家米亞基(Miege Bernard)等人,提出較符合時況『文化產業』譯詞,因眾所接受,延引使用迄今。

文創產業產值效性評觀

時序轉進廿一世紀今日,凡經由文化、科技、經濟深度融合之精神食糧軟性產物,文創產業所憑恃之獨特價值鏈及迅速成長之方式,與廣泛滲透、影響、網佈之力,不啻成為全球經濟與現代產業之新亮點,更係國家或地區綜合競爭力之表徵,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各國無不戮力作為開展指標,故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觀諸臨近商競對手韓國,據媒體報導,其文創產業之產值,經達2.2兆台幣,凌駕整個竹科產值之上,國內產值概況,日前曾有在野許姓立委指出略以:文化部公佈國內文創產值偏低,成長緩慢,尚未達GDP5%,國際交流執行計畫亦低落,據其統計,近10年來政府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投入將近200億元資金加以扶植,甚至配合金管會提出「金融挺創意」專案計畫,可看出政府對文創產業之大力扶植;然而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報告卻顯示,台灣文創產業之年營業額成長近乎停滯,甚至97、98兩個年度出現負成長。此外,復指出,國內各地之文創園區,如雨後春筍般設立,觀察各文創園區之性質,多採BOT方式委外經營,現存文創園區幾成複合式商場,失卻文創園區之名,疑慮過度商業化影響排擠初始提供文化者表演、創作設立初衷;提請主管機關文化部,對文創園區之設立及規劃宜有整體性考量作為,不應僅關注設置數據,忽視內涵與品質,投入大筆資金應有效率性。

剌激動力已形成,政府相關單位壓力日大,能不積極加強推啟動,端出具體成效?

文創產業未來發展性應不需置疑,資深投資股眾均知,回顧台股類股史,早期金融曾風光十年,緊後電子亦熱夯十年。近數年隨兩岸關係良性發展,中概股(尤其雞蛋水餃股)紛紛噴射出頭天,如今下一個火紅產業出何類?由未來趨勢判之,似應於生技與文創類中尋覓,其中生技類股近一~二年經操手推波飆升大段風險系數頗高(回整待良機才有再升空間),尤以研發成果論英雄,失策閉廠關門不是無,投資失敗血本無歸,然而探由文創產業內涵,獲利較屬實際可見,成本堪稱偏低(恃智慧創意成果),此乃文創產業前仆後繼者入林誘引動力。另據報導,企業大亨翁明顯、王雪紅、陳飛龍 、郭守正等,願花人思陸續投資文創業先行卡位,顯易見係獲得渠等以獲益精算掛帥資本家之認同,故而,無庸置疑,未來文創產業將會成為眾所關心之焦點。

文創產業發展願景

觀諸國內提供現有文創產業發展之環境態勢堪稱完善,頗有助於建構市場拓展機制,尤其處此現代工商業社會中,於工作盈飽之餘,從消費具體數據顯示,民心逐漸趨向以消費文化為主流,有關娛樂與休閒等各種活動人流脈動,無疑經成國人日常生活與消費重心,秉持有利條件,可說係激發文創產業成為邁向全球化之一項利基;復就現實面觀之,舉凡設計、影視、流行音樂等狀態,當前率皆屬台灣處亞太地區,極具競爭實力之產業類別,故為求擴展產業規模,提昇產值及吸引企業家出本投資,除亟待政府持續透過資金挹注添柴火及適時輔導、人才培育,強化拓展動力,提昇產業體質與競爭力,期克藉由環境整備作為,進而導引就業人口(降低失業率),同時眾皆期待能善用國內孕育多元社會高度自由創作環境,厚植文創本務底蘊,豐沛創作能源,並透過法制之建立,結合良好創品環境空間,藉由計畫行銷作為,開創藝文發展及產業升級新契機,無疑可大大拓展文創軟實力,從而得以躍上世界文創大舞台,相信會係全民之福。

文創概念股群豐富年

黑水蛇行年過後,亙續萬馬奔騰年降臨,經歷生技新藥、3d列印、特斯拉電動車、4G行動、行動穿戴裝置、腦波、生物辨識---等類族飆漲錯愕洗禮……,隨經濟發展邁向休閒化指標,民生文化消費日益擴增勢起,文創業受各國高度重視,預判一個來年主流題材將再度產生,取代並逐漸成為各界熱列討論強族,或將有機會再啟個股飆漲幻夢機?

證交所櫃買中心為配合政府大力鼓勵文創產業生根發展,聚集特色產業之群匯效果,吸引更多投資者注目眼光,讓文創股能在資本市場籌措營運資金、茁壯發展,進而提高能見度,吸引更多具潛力之文創人投資這個行業,讓台灣文創產業之國際競爭力與日俱增,宣告將明(103)年定為文創元年,元月6日會另闢單劃「文創類股」、編製文創類指數(基底為100)。凡文創類股祇要符合文創條例中規範之產業,均將納入相關類股中,初觀除甫經上櫃之華研外,尚有17檔原本分屬其他電子、資訊服務、貿易百貨、其他類之個股,將改分類歸至文創類股群

依櫃買中心公佈十八檔文創股票中,乍現工業電腦泰偉列榜,同類伍豐亦有改掛之念,因素甚明(有爆發潛力性),遊戲龍頭智冠(內涵未涉賭)改掛文創,相關個股競相設法改掛,看來文創的確具吸引力。

見諸文創新指數元年,政策關愛眼神應會較多,新掛牌十數檔文創類股股價,或將領飆漲開啟好兆頭,勢將帶動具備條件同質性個股,企思規劃股票跟進上市櫃之動力與風潮,類群後勁力十足,未來性不可忽視,投資者正睜觀,當文創指數上櫃後,是否會如同往昔生技指數突現智擎或中概指數中蹦出儒鴻等黑馬飆股,思夢新指數誕生,股王股后能潛存其中----

趁現今市場對此產業仍處生疏階段,有心者能先做足功課將係贏家。

表欄:

一、3Q EPS:102年前三季每股盈餘總合數值。

二、本益比(PER)、股淨比:102年12月27日收盤價之統計數據。

三、欄內股名代號以橘紅色字體顯示者,代表明年將會列入文創類。

文創相關概念股族群

(影視、音樂、工藝品、設計、創意生活產業結合文化與創意相關個股)

股名代號

產值鏈

3Q EPS

PER

淨比

備註

華研8446

音樂創作

3.20

40.96

13.09

其他類改列

時報8923

媒體文化

0.3

45.77

1.34

其他類改列

誠品生2926

文化精神生活等物網融流

5.24

35.87

7.39

貿易百貨類改列

得利影6144

影視片租賃

-0.16

0

1.72

其他電子類改列

網龍3083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0.07

0

2.59

資訊服務類改列

琉園9949

藝術品

-0.09

0

1.50

其他類改列

和旺5505

媽祖文化園區

-2.31

0

2.08

營造類改列

中環2323

影視娛樂城(威秀影城)

-0.64

0

0.43

上市光電類兼及文創業著墨

昱泉6169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1.39

0

1.32

資訊服務類改列

樂陞3662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2.15

0

2.98

資訊服務類改列

華義3086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0.92

0

1.54

資訊服務類改列

智冠5478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2.63

26.78

1.93

資訊服務類改列

宇峻3546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1.07

29.35

1.74

資訊服務類改列

橘子6180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0.87

0

1.67

資訊服務類改列

大宇資6111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0.1

51.56

10.25

資訊服務類改列

尚凡5278

社群交友網路平台服務

4.98

17.62

5.22

資訊服務類改列

鈊象3293

遊戲機台設計、製造

1.33

51.33

1.58

資訊服務類改列

傳奇4994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1.75

48.74

7.40

資訊服務類1021225轉上市具文創色彩

辣椒4946

遊戲(線上)軟體相關產業

-1.15

0

1.57

資訊服務類改列

泰偉3064

博奕機台設計、製造

-0.19

0

3.01

其他電子類改列

伍豐8076

端點銷售系統(POS)及週邊設備

0.62

148.8

7.64

其他電子類表意願改掛

歐買尬3687

遊戲軟體相關產業

-2.58

0

1.80

資訊服務類改列

中視9928

電視媒體

-1.14

0

1.75

上市其他類文創內涵

霹靂8450

偶動畫製作

 

 

 

興櫃夯股1034月送件,預估第三季可轉上櫃

台視8329

電視媒體

 

 

 

興櫃

摩幻3671

數位內容製作發行

 

 

 

興櫃

肓駿5286

數位內容製作發行

 

 

 

興櫃熱股

數字5287

數位內容製作發行

 

 

 

興櫃夯股1030120上櫃掛牌資服類

聯線上3505

網路交易平台

 

 

 

興櫃熱股

旗津窯

 景觀育樂及窯磁磚瓦(白磁藝設計製作)

 

 

 

本土磁藝巔峰創作,未來有機會掛牌之星

方進化7403

 藝術作品(數位、虛擬明星)之經紀與版權管理

 

 

 

未來有機會掛牌之星

 

 

 

 

 

 

明年文化創意類股指數上路,據櫃買中心初步統計,應至少有18家符合條件,將可納入相關產業類股中公告運作

【股價係由總經、個濟、量價、心理、風險等因素決定,欲介入投資,除需注意股價所處位階外,尚應考量資金控管問題,認清實際狀況,俾免造成難以承受之高度傷害危機】

✣✣✣✣✣✣✣✣✣✣✣✣✣✣✣✣✣✣✣✣✣✣✣✣

                                     投資警思

☰☰☰牛市(多衝)會犯錯誤☰☰☰

轉瞬致富心中存,識差技淺頻操短!

空頭思維總懸念,創高即思再加空!

情勢判斷乏敏銳,情勢轉換闕變策!

聽聞消息據進出,高檔已盡不知溜!

低檔利空懼搶入,高檔利多勇先鋒!

狂熱氣氛失警覺,等待空忙利流水!

☰☰☰熊市(空趴)常犯錯誤☰☰☰

真正空頭經屆臨,換股頻愈換愈糟!

誤判行情不認錯,下跌藉口找理由!

利多奮勇搶反彈,不知下車套更慘!

股墜摸底接落刀,投機心態難更改!

僥倖執著再攤平,停損觀念攏總無

屢作屢輸終不悔,退場有分等機回!

(處處留心皆學問 浪浪股海明心燈)

✣✣✣✣✣✣✣✣✣✣✣✣✣✣✣✣✣✣✣✣✣✣✣✣

附錄

文創條例內涵(※部分條文待立法重修訂)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0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本法。

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法更有利者,從其規定。

第二條 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事業,指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並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統計,並每年出版文化創意產業年報。

第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其設置條例另定之。

第八條政府應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

第九條 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化創意產業。

前項投資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資產,並落實於相關政策。

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各項獎勵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公民營企業及文化創意事業,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

第十一條為培育文化創意事業人才,政府應充分開發、運用文化創意人力資源,整合各種教學與研究資源,鼓勵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訓。

政府得協助地方政府、大專校院及文化創意事業充實文化創意人才,並鼓勵其建置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發展設施,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創意開發、實驗、創作、與展演。

第二章協助及獎補助機制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

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

三、創業育成。

四、健全經紀人制度。

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七、運用資訊科技。

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

九、促進投資招商。

十、事業互助合作。

十一、市場拓展。

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

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

十四、產業群聚。

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

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

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

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

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為提升國民美學素養及培養文化創意活動人口,政府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美學及文化創意欣賞課程,並辦理相關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為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
第十五條 為發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政府應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其價差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
前項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補助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

第十八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相關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政府應鼓勵企業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促成跨領域經營策略與管理經驗之交流。

第二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售之協助。

第二十一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政府得以出租、授權或其他方式,提供其管理之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但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依前項規定提供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管理機關,應將對外提供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造冊,並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收益,得保留部分作為管理維護、技術研發與人才培育之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利用人係為非營利目的而使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時,管理機關得採優惠計價方式辦理。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其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混同、著作財產權或擔保債權之消滅而質權消滅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內容,任何人均得申請查閱。

第一項登記及前項查閱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將第一項及第二項業務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設置文化創意聚落,並優先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

第三章 租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

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第二十八條 文化創意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屬實,並經經濟部專案認定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進口稅捐。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文化淵源流長創作深透社會推廣輔護久持

台灣文創產業界定範疇概要表

(源自創意或文化之積累透過智慧財產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昇之產業大別之分屬十三大類)

視覺藝術

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音樂暨表演藝術

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文化展演設施

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

 

工藝

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製度等之行業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電影

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

 

廣播電視

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

 

出版

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

另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此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則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廣告

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及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

 

設計

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設計品牌時尚

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之行業

 

建築設計

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

 

創意生活

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數位休閒娛樂

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及社會生活休閒等服務之行業,含括: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3DVR設備、運動機臺、格鬥競賽機臺、電子販墳機臺、導覽系統、動感電影院設備等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等

()社會生活休閒服務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學習中心、安親班/學校等

文創類上櫃伊始掛牌主流

 

 

 

資料源

參考網資訊編撰(行政院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網址如下:

http://cci.culture.tw/cci/cci/index.php

arrow
arrow

    長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