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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過執政喜,稅改聯盟批判猛,產界學者壁上觀,股民苦悶無處訴,後續問題滿籮筐,再修續改聲音現!】 

國際經濟一遍不景氣聲,國內景氣對策信號連連衰退,減稅降息不啻為舉世各國救經濟之風潮與良藥,唯獨台灣不僅未降息還加稅,民調1、20%執政領導者意志,迄未為經濟來打拚,卻先祭出加稅政策,擊敗一群言微氣虛壓力無(被看衰弱腳蝦)工商界大老反對聲,及絕大多數投資人力弱無言抗議浪!證所稅仍在一黨獨大環境下,終於立法院第八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101年7月25日下午傍晚時分,在在野黨全數退席抗議下,以國民黨「修正動議版」內容(在野黨作秀版全凍死會中)無異議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當議事槌敲下立法成案之際,投資實質利空正式出爐,稅改聯盟首跳出大表不滿,認係四不像稅改,產界學者則多尚未表態,股民齊搖頭僅能嘆無奈,接下來股場演變狀況,各界均在從旁看戲,看其如何演下去,一旦在險峻環境實施成功,且副作用未顯現,無疑間接預言,台灣實質萬萬稅時代宣告降臨,增稅措施將逐一端出林………全民準備剉咧等!

政府自3月份推證所稅案至今,紛擾台股4個月,市值蒸發3兆元,股民財富大縮水,執政者視投資者為賭徒,股場如合法借殼準賭場,抽金為當然,過去雖有抽稅,仍嫌不足,乾脆這次趁國庫鬧空虛,加以苦民要求股民同苦,以實現公平正義之際,再向合法投資賭場增抽賭金,圖圓增稅夢,尚能順勢標榜虛浮公平正義,且苦由他人受,何樂不為?不知係帥哉?妙哉?獨裁哉?昏庸哉?土流哉?留待歷史評鑑!

根據立院甫通過修正之稅法,證所稅將於明(102)11正式向股民中飽荷包、企業油水開斬,其方式為前2年先採「設算所得」和「核實課徵」雙軌制,2015年則回歸單軌制,全面實施「核實課徵」。 

此次,立法院臨時會1010725三讀通過『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讓政府財政單位取得公然增證所稅法源依據。財政部初估每年可增稅收新台幣60億到110億元,受影響人數初始為一萬多人。 

以下為立法院三讀通過證所稅動議修正版有關『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條文擇要彙撰: 

立院三讀通關證所稅動議修正版相關條文表 

稅  目

主要內容

影響程度

備  考

所得稅法第條增訂條文

102年到103年證所稅採雙軌制,「設算所得」制為當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2;台股9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4;台股1500點以上,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6

台股指數8500點以上,不論贏虧,每筆實際交易成本按階累增。(即實質增加證交稅)

台股指數回升至八千五百點以上,套上緊箍咒。

個人無免稅扣除額設計,背離所得稅精神。

所得稅法第條增訂條文

「核實課徵」制對象為出售10張以上,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賣出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採分離課稅,稅率15%,長期持股滿1年以上減半(稅率7.5%)課徵,IPO部分持有超過3年再減半(稅率3.75%)。

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IPO)課稅,不溯及既往。

 

所得稅法第條增訂條文

核實課徵部份,採當年度盈虧互抵,當年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外,股票成本認定採「先進先出」法,如果投資人同一檔股票數量很多,依最先買進與賣出的時間計算成本。

交易盈虧互抵僅限當年度,虧損不延後年度。

取得成本難認定,依官方認定方式計算吃虧大。

所得稅法第條增訂條文

民眾要在10112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102年適用設算所得或核實課徵,個人同一年度選定後不得再變更;10211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應於申請時選定。

選定課稅方式,年初申報即定案,無法半途更改,

 

所得稅法第條增訂條文

104年後全面取消「設算所得」制,回歸「核實課徵」單軌制,課徵對象再增加全年出售證券金額超過10億元以上的個人。

第二階段核實課徵範圍擴大至年度交易超定額中實戶。

中實戶預計1600人受影響。

所得稅法第條增訂條文

法人部分採最低稅負制,稅率12%15%,免稅金額為50萬元,長期持有3年以上享減半優惠。

 

 

 

 

 

 

附註:蒐集立法院等公布資訊編撰。

 

稅改母法通過後,有關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規,待財政部配合修訂,方可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事宜。

以下證所稅二階段課徵內容簡明表==取材財政部1010725新聞稿件資料:

年度

項目

102~103

104年起

 

課稅

方式

股票:課徵綜合所得稅,雙軌制。

(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2)核實課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股票:課徵綜合所得稅,單軌制「核實課稅」。

 

 

 

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股票交易所得

課稅範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設算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

2.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A.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B.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A)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C.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其餘情形,所得以0計算(即免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2)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A.10112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B.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3)當年度賣出金額10億元以上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稅率

1.設算課稅:20%

2.核實課稅:15%

股票:15%

 

 

所得計算

1.設算所得就源扣繳

按賣出金額設算所得並就源扣繳

股價指數

推計

純益率

依賣出金額課徵

8,499.99點以下

0%

0

8,500~9,499.99

0.1%

0.2

9,500~10,499.99

0.2%

0.4

10,500點以上

0.3%

0.6

2.核實課稅: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扣除額

 

長期優惠

1.持股滿1年者,所得半數課稅。

2.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按所得1/4課稅

 

盈虧互抵

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證交稅

稅率不變

1.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

2.本國營利事業之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所得

3.稅率12%~15%

4.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5.扣除額50萬元

6.持有滿3年以上,半數所得課稅

7.盈虧互抵:當年度及以後5

 
 

註:本國營利事業係指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新『證所稅試算』公式===(持股種類多雜,早中期成本舉證難,計算費事又勞神)

【舉例】試算如下:(僅供參考)

甲、選擇「設算所得」制者==

當指數達8500點以上,依規定級階,增扣千分之0.2至千分之0.6證交稅(年度無須另行申報)

乙、採「核實課徵」制者==(以持有未上市櫃股票為例)

A、原始取得成本:假設取得未上市、櫃股票10張,成本分別為102張、122張、153張、183

()每張加權平均成本為:

(10×2+13×2+15×3+18×3)÷10()=14.5()

()持股未達一年時,即以每股25元賣出,須支付證交稅(0.3%)

※一張25元股市賣價,換算實際現金為25,000元【一股25×1,000()】

()應支付證交稅為:25,000×0.003(固家稅率)×10()=750

()應支付手續費為:25,000×0.005(興櫃上限費率)×10()=1,250

B、證所稅額計算:

()證券交易所得額=25×1,000() ×10()14.5(原始平均成本)×1,000() ×10()(750+1,250)(必要費用)=103,000

()103,000×15%=15,450(新版證所稅應報繳稅額)

●換算股民每實賺10,000元,即需較現行多繳約1500元稅金。

※證所稅申報現行面臨問題:

()早期原始成交價,單據未留,證商亦查無資料,申報成一大問題。財政單位對無法認定取得成本之股票,初步構想課稅方式,依成交價之二成(20%)認列成本。對大部分長期投資者可能吃大虧。宜儘可能找單據。

()投資成本必要費用,漏掉信用交易戶之借券費之扣除,有關單位有必要儘快研究加列入。

證所稅案過關後,政府高官(本身無投資,稅增本樂見)、投讚成票政客(隨黨意起舞,民意擺一邊)、新聞媒體(事不關己)及絕大多數投顧(為利吸收會員求生計),率以利空出盡,轉利多解讀,鼓勵進場撿貨。事實上稅法通過,受影響及下海實戰者,均非此票人,卻發風涼話簡直自欺欺人,識者知之,徵稅真正實質利空數月後將至,非如企業景氣循環利空,台股能否上跌回升,可謂大問號?未來確實執行亦是一大挑戰,通關稅版假設8500點指數不會到二年後年度交易不會超定額10億元?大戶回復意願未受影響?企業多繳稅金不影響獲利與股東權益?答案均屬未數。況股民信心減弱,短期不易回復,短視政客及執政者之說詞,認為股市從此回歸本途,再現往日每日動輒成交千億元以上大量憧憬,股民做白工,讓證交稅大豐收,無疑係痴想假說。倘真朝此方向發展,當初持反對者豈非無理由,自打嘴巴,政府抓住股民心態,將肆無忌憚續為所欲為,故而,無聲消極續以無量交易抗議,當屬正確作為,使執政者及贊同政客正視不可恣意妄為。

此外,先不說增稅實質影響面有幾許,光是國際股市氣氛差,歐債連爆不停,國內景氣放緩,在內外景氣充滿憂慮下,台股要出現V型反彈機會,一語道之-----難中難,僅能隨勢浮沉!二年後不知是否發生股池一灘死水冏境?

驗證726為稅法過後首日開盤,台股期指開盤上漲24(期指數6870)《空單補,獲利出》,至收盤亦僅漲30(期指數6876)另台股證券開盤小漲33.81(指數7012.94),尾盤調節下壓收盤反而翻黑-8.44(指數6970.69),成交量勉強達六百億元(603.46億元)。事實上多數股民不買帳,外資繼續觀望,大咖中實戶仍不爽掛免戰牌,政府基金衝股陣自個玩,捧顏面場。

政府為加稅使盡力量,當通關後頻放多言宣傳,效用多少?倘外資再持績觀望、大咖中實戶不輕易進場,撒金拌動股池凍水,成交量放不出,政府增加證所稅,勢將失去證交稅,論得失白忙一場,孰從中獲利?公平正義何在?說穿僅是假名騙庶民!

復以後續潛存複雜報務問題觀之,證所課稅之大原則方向雖經確立,而正處雀躍財政部,吾人相信是無法全盤掌握數百萬納稅人交易資料,每年度之申報繳納期,推動核實課徵,唯靠投資股民誠實報稅資,稽徵責任歸由納稅義務人負。故而,申報難題正要開始,證券交易所得該如何計算及申報等實質問題,政府如未端出妥適解決對策,必將造成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間,年年扯不清理還亂之現象,民怨聲將四起,孰能說不是推動證所稅之未來會面臨問題?急亂章稅改多數人投不信任票,再修法掀動波濤將不可避免。

主流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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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握神聖選票慎重投

國會席次多黨不過半

股民怒吼嘶喊震層峰

執政孤掌大旗難舞動

微薄福祉不易隨更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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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權益保護新知別讓自己權益睡著!

市面商家到處出售折價優惠券(有價票券)卻定使用期限(明示逾期無效),屬違法行為,約束期限無效----------(免費優惠抵用券不在此限,即期限到期權利自動消失)

商家為留住顧客,常推出限定期限優惠券,顧客購買後,往往因某種原故,未依限使用完畢,請不要隨手丟棄,根據現行消保法規定,同樣是花錢買的折價優惠券,等同現金禮券之價值,就算過期,只要補足折價差額,即可繼續使用。

遇商家不受理時,可向各地消保官投訴請求處理解決。

【消保法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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